北京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
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》的主要内容包括:
1.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机关: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,中央企业总部领取中央管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,子(分)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。
2.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和有效期限: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,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,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,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。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。
3.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: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,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,可以继续从事煤炭生产或者建设、生产、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、身体心理健康、环境保护以外的危险品、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制造、使用、检测检验、技术改造等项目的建设、生产、经营单位,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,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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